为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公司拟对《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2.
(a)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程细
则中下列词语解释为:
......
「结算所」指经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
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例第 420
章)第 2 条或《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规定的获认可的结算所,或指本
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所
属司法管辖权区法律所认可的结算
所;
...... | 2.
(a)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程细
则中下列词语解释为:
......
「结算所」指经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
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例第 420
章)第 2 条或《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规定的获认可的结算所,或指本
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所
属司法管辖权区法律所认可的结算
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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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公司除了该财政年度举行的任何股
东大会以外,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在条
例规定的期限内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
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举行的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定,但
需遵守本章程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
还包括不是股东周年大会的其他股东 | 62.
本公司除了该财政年度举行的任何股
东大会以外,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在条
例规定的期限内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
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举行的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定,但
需遵守本章程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
还包括不是股东周年大会的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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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大会。 | 大会。股东大会举行的方式、时间、地
点由董事会决定,但需遵守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细则
的规定。股东大会可在一个或多个实
体场地、使用虚拟会议科技或同时在
实体场地及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召开。
如股东大会在两个或以上实体场地召
开,应使用适当的科技以便不在同一
个地点的成员可在股东大会上聆听、
发言及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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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周年大会须在举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
发出书面通知,而其他的股东大会须
在举行前最少十四天前发出书面通
知,除非条例规定了不同期限的通知
期(「规定通知」),此时无论规定通
知长于或短于上述通知期,均适用规
定通知。该通知须列明举行会议的地
点、日期及时间及列明有关会议须处
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召集周年大会
的通知应说明该会议为周年大会,为
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大会的通知须
说明将该决议列为一项特别决议的意
向。每一份此类通知上需要在合理显
眼之处载列一项声明:说明任何有权
出席会议和表决的成员有权委任一名
或多名代表代替他出席并表决,且该
代表不需要是本公司的成员。对于有
关罢免或委任替代该名遭罢免的董事
及核数师的决议,本公司必须遵守与
会议通知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定。 | 65.
周年大会须在举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
发出书面通知,而其他的股东大会须
在举行前最少十四天前发出书面通
知,除非条例规定了不同期限的通知
期(「规定通知」),此时无论规定通
知长于或短于上述通知期,均适用规
定通知。该通知须列明举行会议的地
点实体场地(如采用实体场地方式举
行)、用以举行该股东大会的虚拟会议
科技(如采用虚拟会议科技方式举
行)、日期及时间及列明有关会议须处
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若会议将于两
个或以上的实体场地举行,会议通知
须指明该会议的主要会场及举行该会
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会场。召集周年
大会的通知应说明该会议为周年大
会,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大会的
通知须说明将该决议列为一项特别决
议的意向。每一份此类通知上需要在
合理显眼之处载列一项声明:说明任
何有权出席会议和表决的成员有权委
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替他出席并表
决,且该代表不需要是本公司的成员。
对于有关罢免或委任替代该名遭罢免
的董事及核数师的决议,本公司必须
遵守与会议通知有关的适用法律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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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如果在会议指定的召开时间后三十分 | 69.
如果在会议指定的召开时间后三十分 |
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若该会议是
按照条例应成员要求而召开,则会议
应解散;如属于任何其他情况,该会议
应延期至下一个星期同一日在同一地
点举行,或按会议主席决定的时间及
地点举行。如果延期会议在指定举行
时间起三十分钟内仍未有法定人数出
席,则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将构成法定人数,
可处理会议拟议事项。 | 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若该会议是
按照条例应成员要求而召开,则会议
应解散;如属于任何其他情况,该会议
应延期至下一个星期同一日以在同一
地点方式举行,或按会议主席决定的
时间及地点方式举行。如果延期会议
在指定举行时间起三十分钟内仍未有
法定人数出席,则亲自出席或委派代
表出席会议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将构成
法定人数,可处理会议拟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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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具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的
主席在获得大会同意下可以,并且或
按照会议的指示应当,延期会议至所
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或无限期地押
后会议。除非发出适当的通知或按本
章程细则规定的方式豁免发出此类通
知,否则,除原有会议应予处理的事务
外,延期会议不得处理其他事务。当会
议被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或无限期推
延时,须按原有会议的方式发出延期
会议通知。除上述规定外,无需就延期
会议或将在延期会议上处理的事项发
出任何通知。如果会议被无限期推延,
董事会应该确定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
点。 | 71.
具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的
主席在获得大会同意下可以,并且或
按照会议的指示应当,延期会议至所
决定的时间及地点方式举行或无限期
地押后会议。除非发出适当的通知或
按本章程细则规定的方式豁免发出此
类通知,否则,除原有会议应予处理的
事务外,延期会议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当会议被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或无限
期推延时,须按原有会议的方式发出
延期会议通知。除上述规定外,无需就
延期会议或将在延期会议上处理的事
项发出任何通知。如果会议被无限期
推延,董事会应该确定延期会议的时
间和地点举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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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委任代表文书,连同授权书或其他已
签署的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
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最
迟在有关文书所列人士可出席并表决
的大会或延期会议或投票表决(视乎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
时(或董事会决定之较晚时间)交存办
事处(或股东大会通知或本公司发出
之委任代表文书内所指明之其他地
点)。否则,除非大会主席批准,文书
所列人士无权在该大会上投票(视情
况而定)。委任代表文书自签订日期起
十二个月后失效,举行延期会议或要 | 85.
委任代表文书,连同授权书或其他已
签署的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
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最
迟在有关文书所列人士可出席并表决
的大会或延期会议或投票表决(视乎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
时或如属于提出投票表决要求后超过
四十八小时进行之投票表决,则须在
指定进行投票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或董事会决定之较晚时间)交存办
事处(或股东大会通知或本公司发出
之委任代表文书内所指明之其他地
点)。否则,除非大会主席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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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会议,或者原定
于该日起十二个月内举行会议的延期
会议除外。交付委任代表文书不得视
为阻止成员亲自出席会议并进行表
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书将被视
为被撤销。就计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
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 所列人士无权在该大会上投票(视情
况而定)。委任代表文书自签订日期起
十二个月后失效,举行延期会议或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会议,或者原定
于该日起十二个月内举行会议的延期
会议除外。交付委任代表文书不得视
为阻止成员亲自出席会议并进行表
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书将被视
为被撤销。就计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
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
87.(b)
按照委任代表文书或授权书的条款作
出的表决或由正式授权的公司代表作
出的表决,即使其委任人在表决前死
亡或精神失常,或先前终止或撤销委
任代表或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或藉以
委任代表的有关股份已经转让,该表
决仍属有效,但如办事处或按本章程
细则第87(a)条所指定的其他地点在举
行可使用该委任代表文书行使该代表
权的大会,或延期会议前最少四十八
小时,收到有关该等死亡、精神失常、
终止、撤销或转让书面通知的,则属例
外。 | 87.(b)
按照委任代表文书或授权书的条款作
出的表决或由正式授权的公司代表作
出的表决,即使其委任人在表决前死
亡或精神失常,或先前终止或撤销委
任代表或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或藉以
委任代表的有关股份已经转让,该表
决仍属有效,但如办事处或按本章程
细则第87(a)条所指定的其他地点在举
行可使用该委任代表文书行使该代表
权的大会,或延期会议前最少四十八
小时(或如属于提出投票表决要求后
超过四十八小时进行之投票表决,则
须在指定进行投票表决时间前最少二
十四小时),收到有关该等死亡、精神
失常、终止、撤销或转让书面通知的,
则属例外。就计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
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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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受限于条例的规定,任何需向成员作
出或发出的通知、文件或通信应以书
面形式,用一种或多种语言由本公司
向所有成员亲自递交或通过邮件、按
该成员的注册地址以预付邮资信件的
方式发给该成员;如果该成员注册地
址不在香港,需通过预付邮资航空信
件、或通过送达、发往、或通过电子通
讯或其他方式送达该成员。 | 155.
(1) 受限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条例的规定,任何需向成员作
出或发出的通知、文件或通信讯应
以书面形式,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写
成,并由本公司通过以下任一或多
种方式向所有成员送达、交付或提
供:
(a) 派员亲身送达,或以预付邮费
(若成员的登记地址在香港以
外地区,则预付空邮邮费)方
式,以成员为收件人邮寄到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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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 登记地址,或将通知、文件或
通讯留于该地址并注明成员为
收件人,又或最少在香港流通
的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报章刊
登启事;
(b) 按下文第(2)段所载方式,可以
电子形式或经电子方式发送;
(c) 按下文第(2)及(3)段所载方式,
将通知、文件或通讯登载在本
公司网站;或
(d)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亲自递交或通过邮件、按该成员
的注册地址以预付邮资信件的方式发
给该成员;如果该成员注册地址不在
香港,需通过预付邮资航空信件、或通
过送达、发往、或通过电子通讯或其他
方式送达该成员。
(2) 就上文第(1)(b)及(1)(c)段而言,本
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将通知、文件或
通讯交付或提供予任何成员:
(a) 以电子形式或经电子方式发送
至该成员就此向本公司指定的
地址,又或将通知、文件或通
讯登载在本公司网站,但前提
是本公司已按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容许的方式
获得该成员同意以有关形式或
方式通讯;或
(b) 有关成员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
方式。
(3) 就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成员通知、
文件或通讯的方式而言,本公司须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订明的方式通知该成员,表示
有关通知、文件或通讯已或将登载
在本公司网站。
(4) 成员可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订明的期间及方式,向本
公司发出撤销通知,撤回其同意可
以电子形式或经电子方式,或透过
本公司网站向其送交或提供有关
通知、文件或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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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 (5) 成员收到本公司以电子形式或经
电子方式发送或透过本公司网站
提供的通知、文件或通讯后,该成
员可要求本公司向其送交或提供
该通知、文件或通讯的印刷本。本
公司在收到成员的有关要求后,须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免费向该成员送交或提供其所
要求的通知、文件或通讯的印刷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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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受限于条例的规定,如果成员的注册
地址在香港,在该邮件寄出第二天,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在邮件寄出后第五
天,通过邮件寄送的任何通知须被视
为已送达。只须证明该通知上姓名、地
址及邮寄无误,邮资已预付,就足以作
为该送达的证据。 | 156.
受限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条例的规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向
成员所送达、交付或发出的通知、文件
或通讯:
(a) 如果以预付邮费邮寄且成员的注
册地址在香港,在该邮件寄出第
二天;如以预付邮费邮寄的,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在邮件寄出后
第五天,通过邮件寄送的任何通
知、文件或通讯须被视为已送
达。只须证明邮寄所标明该通知
上姓名、地址及邮寄无误且发
出,邮资已预付,就足以作为该
送达的证据;
(b) 如本公司派员亲身送交成员的登
记地址,则视作已在送交当日送
达或交付;
(c) 如以报章刊登启事形式,则视作
已在刊登当日送达或交付;
(d) 如经电子方式(不包括登载在本
公司网站)送交,该通知、文件
或通讯于被发出或提供之时即视
为送达或交付;
(e) 如通知、文件或通讯登载在本公
司网站则视作在以下两者的较迟
日期送达或交付:(i)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向成
员交付该通知、文件或通讯登载
在本公司网站之通知,则于该通
知已交付该成员之日;或(ii)于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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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 通知、文件或通讯首次登载在本
公司网站之日;及
(f) 如按有关成员书面授权的任何其
他形式送交,则视作在本公司按
其为此获授权采取有关行动时送
达或交付。
凡亲身或派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
的成员,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视作已
收到该会议的适当通知,以及(如有需
要)被视作已收到该会议召开目的之
适当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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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受限于条例的规定,本公司每位董事
或其他职员将有权从本公司资产中获
得弥偿,以弥偿其因履行其职责或有
关的其他职责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成
本、费用、开支、损失和责任。尤其是,
在不影响前述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本
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职员有责任用本
公司资金弥偿每位董事和其他职员因
合同、职务、履行职责等所招致的损失
或承担责任的一切成本、损失和开支
(包括差旅费)。弥偿数额将即时转为
附于本公司财产的留置权,且弥偿权
优先于成员的其他任何索赔。本公司
任何董事或职员无须为下列情况及其
后果负责(因其自身不诚实行为造成
的除外):其他董事、高级人员的作为、
收入、疏忽、或失职;因董事会为本公
司或代表本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因所有
权不足或缺陷所招致的损失或开支;
本公司所投资的任何款项有关的担保
的不足或缺陷;因本公司资金、证券或
财物的托管人的破产、无力清还债务
或侵权行为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赔偿;因自身误判、遗漏、疏忽、或监
管方面的失误而招致的损失;因履行
自身所属职责或有关职责而导致的任
何损失、损害或不幸。本公司所有成员
自行同意放弃其作为个人或以本公司
的名义所可能享有的对某位董事因其 | 167.
受限于条例的规定,本公司每位董事
或其他职员将有权从本公司资产中获
得弥偿,以弥偿其因履行其职责或有
关的其他职责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成
本、费用、开支、损失和责任(与其
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有
关连的情况除外)。尤其是,在不影
响前述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本公司每
位董事或其他职员有责任用本公司资
金弥偿每位董事和其他职员因合同、
职务、履行职责等所招致的损失或承
担责任的一切成本、损失和开支(包
括差旅费)。弥偿数额将即时转为附
于本公司财产的留置权,且弥偿权优
先于成员的其他任何索赔。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职员无须为下列情
况及其后果负责(因与其自身不诚实
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有
关连的情况造成的除外):其他董
事、高级人员的作为、收入、疏忽、
或失职;因董事会为本公司或代表本
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因所有权不足或缺
陷所招致的损失或开支;本公司所投
资的任何款项有关的担保的不足或缺
陷;因本公司资金、证券或财物的托
管人的破产、无力清还债务或侵权行
为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及
因自身误判、遗漏、疏忽、或监管方
面的失误而招致的损失;因履行自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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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内容 | 修订后条文内容(显示修订之处) |
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或不作为主张索
赔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该项放弃并不
延伸至该董事可能有的任何欺诈或不
诚实行为。 | 所属职责或有关职责而导致的任何损
失、损害或不幸。本公司所有成员自
行同意放弃其作为个人或以本公司的
名义所可能享有的对某位董事因其在
履行职责中的行为或不作为主张索赔
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该项放弃并不延
伸至该董事可能有的任何欺诈或不诚
实的疏忽、失责、失职、违反信托行
为有关连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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