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30101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股东赵恒龙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股东赵恒龙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4,7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过1,424,90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不超过2,849,803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2%。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赵恒龙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其他说明 (一)、赵恒龙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赵恒龙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技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在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 人仍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扬电科技所有。 3、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 3 / 3 如扬电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 6、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 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 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 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届满。 三、备查文件 1、赵恒龙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月 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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