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002559):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冷志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下同)共41名,代表股份104,131,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10%。其中中小股东共31名,代表股份10,001,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22名,代表股份103,945,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73%;其中中小股东12名,代表股份9,816,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名,代表股份 1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其中中小股东 19名,代表股份 1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12%;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73%;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9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552%;反对 1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29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12%;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73%;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9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552%;反对 1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29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79,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41%;反对14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96%;弃权 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49,5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4812%;反对 14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538%;弃权 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65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5,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4%;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82%;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0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462%;反对 14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38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12%;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73%;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9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552%;反对 1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29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8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12%;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73%;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56,9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5552%;反对 1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4298%;弃权 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50%。 上述议案 9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23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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