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国晖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长袁有根通过新余国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国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5,9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492%),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434%)。 2、公司董事、总经理刘爱平,副总经理何光明,董事、董事会秘书颜吉成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科信”)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1,3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914%)、426,6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850%)、309,2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341%),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41,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178%)、3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169%)、2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121%)。 3、上述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8月28日)(窗口期不减持)。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关于袁有根减持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关于刘爱平、何光明、颜吉成减持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中袁有根先生通过新余国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爱平、何光明和颜吉成先生通过新余科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间接持股董事、高管情况
(一)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
(2)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合计数与各项之和出现差异的,为四舍五入导致。 5、减持期间: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8月28日)(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袁有根、刘爱平和颜吉成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承诺如下: 1、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何光明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截止本公告日,袁有根、刘爱平、何光明和颜吉成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袁有根、刘爱平、何光明和颜吉成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袁有根、刘爱平、何光明和颜吉成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袁有根减持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关于刘爱平、何光明、颜吉成减持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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