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9:31:30 中财网
原标题:美力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兴业证券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陆晓航
保荐代表人陆晓航、邱龙凡
联系电话021-20370689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美力科技
证券代码300611
注册资本211,074,68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华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章碧鸿
控股股东章碧鸿
实际控制人章碧鸿
联系人梁钰琪
联系电话0575-862268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2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美力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美力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美力科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美力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美力科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美力科技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美力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美力科技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美力科技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兴业证券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美力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美力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美力科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美力转债”于2022年8月1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8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告“美力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截至2022年9月8日(“美力转债”赎回日),上市公司已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2年9月7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美力转债”。自2022年9月19日起,上市公司发行的“美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9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陆晓航 邱龙凡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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