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83916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原标题: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3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2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42 二十二、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则 49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 3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2024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 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安排。 (5) 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6) 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20,000,000股(含本数),若按照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测算,占比 18.29%,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7) 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121.00万元(含 30,12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主体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1)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 《关于 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 4、 《关于 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 2024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授权事项: (1) 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及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其他事项; (2) 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 授权董事会聘请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5) 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变化、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 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责任公北京分公司申请登记、锁定和上市事宜; (7) 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各项登记手续; (8) 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新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政策规定或新的市场条件,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作相应调整; (9) 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1)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562925531T);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法定代表人:陆利斌;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32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0,932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超微细导线、单晶铜丝、键合铜丝、合金铜丝、超微细同轴线)的研发与制造,记忆合金材料(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薄铜带的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外资比例小于 2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由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 11月 10日,于 2016年 4月 29日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2016年 9月 21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9167”,证券简称“同享科技”。发行人自 2018年 5月 28日起被全国股转公司调整进入创新层。2020年 6月 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 7月 2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上市。2021年 11月 15日,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北交所上市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时间、发行种类及数额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有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4,604.97万元、11,465.58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3、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股转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index.html)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或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证券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限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予以决议。本次发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2016年 4月 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91010036号),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1,963,955.66元。 2016年 4月 5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214号)确认,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同享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4,243.48万元。 2016年 4月 6日,同享有限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同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 41,963,955.66元,折为 4000万股股份,净资产高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 4月 6日,同享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2016年 4月 13日,公司召开 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议案》、《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筹建工作的报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选举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设立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报告》等相关议案。 2016年 4月 18日,公司取得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同意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吴开审[2016]70号),同意同享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同享有限注册资本为 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公司经营年限变更为不约定年限;重新修订公司章程。 2016年 4月 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公司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苏府资字[2010]87035号)。 2016年 4月 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91010007号),对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进行了验证确认。 2016年 4月 29日,同享科技取得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2、 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2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3、 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6年 4月 6日,同亨香港、同友投资共 2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1、 审计事项 2016年 4月 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审字[2016]91010036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同享有限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41,963,955.66元。 2、 评估事项 2016年 4月 5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2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同享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4,243.48万元。 3、 验资事项 2016年 4月 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9101000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 4月 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所拥有的截至 2016年 1月 31日止同享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41,963,955.66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 40,000,000元折合实收资本 40,000,000元,每股面值 1元,折合股份总数 40,000,000股,计入资本公积 1,963,955.66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 4月 6日,同享有限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同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4月 13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2016年 4月 1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出席,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议案》、《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筹建工作的报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选举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设立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报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董事会议事规则》、《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的议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2925531T);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专用材料(超微细导线、单晶铜丝、键合铜丝、合金铜丝、超微细同轴线)的研发与制造,记忆合金材料(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薄铜带的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外资比例小于 2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没有将业务交由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负责的情况,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置有行政人资部、财务部、资材部、生产部、质量部、研发部、工程部、采购部及市场营销部等多个业务部门。该等业务部门均独立运作,独立履行各自职能,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也不存在职能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三)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四)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六)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2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份4,0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分别为:同亨香港、同友投资,均为非自然人股东,该 2名股东以各自在同享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认购同享科技全部股份。 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同享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 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同友投资持有发行人 49.97%的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陆利斌、周冬菊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四)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 20,000,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同友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42.24%,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陆利斌、周冬菊夫妇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45.58%,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 1、同享有限的设立 2010年 10月 25日,吴江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独资经营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吴商资字[2010]791号),同意同亨香港在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益堂路投资设立独资经营企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公司章程。 2010年 10月 26日,同享有限领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2010]87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00万美元,批准经营范围为“研发与制造电子专用材料(超微细导线、单晶铜丝、键合铜丝、合金铜丝、超微细同轴线),生产记忆合金材料(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薄铜带,销售自产产品。” 号为 3205844000171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享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2、同享有限的股权变动 (1)2011年 11月,同享有限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 2011年 5月 16日,苏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瑞验外字[2011]第 095号《验资报告(第一期)》,经审验,截至 2011年 5月 12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 10%。 2011年 11月 17日,苏州德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德衡验字[2011]第 106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年 11月 16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2期注册资本合计 400,097.00美元,均以现汇方式出资,连同前期出资,同享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90.0097万美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享有限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1年 11月 23日领取了注册号为 3205844000171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同享有限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2012年 1月 6日,苏州德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德衡验字[2012]第 00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年 1月 5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3期出资 199,997美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110.00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22%。 2012年 11月 26日,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苏鑫会验资字[2012]第 1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年 11月 22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4期出资 100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210.00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42%。 2012年 12月 6日,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苏鑫会验资字[2012]第 1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年 12月 4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5期出资 75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285.00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57%。 2012年 12月 19日,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苏鑫会验资字[2012]第 1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年 12月 17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6期出资 40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325.00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65%。 2013年 1月 23日,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苏鑫会验资字[2013]第 02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年 1月 22日,同享有限已收到同亨香港缴纳的第 7期出资 174.9906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享有限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3年 5月 9日领取了注册号为 3205844000171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同享有限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 1月 1日,同享有限通过股东决定,同意同亨香港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76%的股权以 38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新投资者同友投资,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并修订公司章程。 2016年 1月 1日,同亨香港与同友投资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 1月 11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吴开审[2016]10号),同意同亨香港将其所持的公司 76%的股权以 380万美元转让给新投资者同友投资,公司有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并修订公司章程。 2016年 1月 11日,同享有限领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2010]87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00万美元,批准经营范围为“开发与制造电子专用材料(超微细导线、单晶铜丝、键合铜丝、合金铜丝、超微细同轴线),生产记忆合金材料(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薄铜带,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同享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同享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2)2016年 8月,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6年 4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公司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执行公司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的议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016年 4月 13日,发行人召开 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016年 8月 16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6516号),同意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6年 9月 21日,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9167”,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3)2017年 5月,发行人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增资) 2017年 2月 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在股转系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2017年 3月 9日,同友投资、陆利斌、同亨香港、宝源胜知签订《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 “如果公司在交割之日起届满 36个月之时未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的条件;或者虽然达到前述创业板上市(IPO)条件但未实际启动创业板上市(IPO)的,宝源胜知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陆利斌或同友投资或同亨香港按照增资款的金额回购宝源胜知所持有的在本次增资后取得的公司全部股份。根据协议约定:此处履行回购义务的顺序如下:实际控制人陆利斌为第一义务人,同友投资为第二义务人,同亨香港为第三义务人。即陆利斌优先全额回购;如陆利斌无法全额回购,则由同友投资全额回购剩余部分;如陆利斌、同友投资无法全额回购,则由同亨香港全额回购剩余部分。 除了有权主张回购,宝源胜知还有权要求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以增资款为基数按照年化 6%的利率计算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投资收益后,连带向宝源胜知支付。 交割日届满 36个月内,如有新的投资者愿以受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宝源胜知享有优先于现有股东进行转让的权利,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本次定增获得的股份。本次定增时,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若公司今后因转为做市或其他交易方式,或因政策变化的原因,导致出现实际控制人或者同友投资、同亨香港无法完成回购宝源胜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则在约定的回购前提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宝源胜知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利斌或同友投资、同亨香港按上述约定的回购价、投资收益条款,就无法回购的股票的贬值部分给予宝源胜知现金补偿,并自愿放弃追索宝源胜知应按约定售回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宝源胜知的前述权利应当一次性行使完毕。” 2017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根据上述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向合格投资者宝源胜知发行 300万股,每股价格为 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万元。 2017年 3月 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3170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发行人已收到宝源胜知缴付的认购款 1,050万元。 2017年 4月 27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2468号《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2017年 5月 8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本次发行股票于 2017年 5月 1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7年 5月 23日,发行人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为使公司顺利实现向不特定顺利实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目的,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项下投资人的回购权、优先转让权、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后的回购安排(即《补充协议》条款 1.1、1.2、1.3)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构成法律障碍或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进程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条款,于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辅导备案通知之日起自动失效。” (4)2018年 6月,发行人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增资) 2018年 2月 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2018年 3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根据上述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合格投资者陆利斌发行 240万股,每股价格为 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8万元。 2018年 4月 8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光华验字[2018]3170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年 3月 28日,发行人已收到陆利斌缴付的认购款 1,008万元。 2018年 4月 23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8]1599号《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2018年 5月 1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本次发行股票于 2018年 5月 1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8年 6月 19日,发行人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2020年 3月 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2020年 4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审议的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 6月 1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66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5,133,334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2020年 7月 22日,发行人发布《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万股,股票于 2020年 7月 2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上市。 2020年 9月 21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05000317)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20]第 09180004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4540万元人民币变更至 574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并对发行人人员和章程变更进行备案。发行人取得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021年 5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2021年 5月 18日,发行人发布《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8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03,320,000股。 2021年 6月 18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74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0,332万元。 (7)2021年 5月,发行人第一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1年 12月 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在北交所网站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2021年 12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审议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2年 5月 1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2022年 5月 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8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6,000,000股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2022年 9月 7日,发行人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截至 2022年 9月 1日止,发行人已向 9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股,募集资金均已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 2022年 11月 3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05000224)登字[2022]第 11030002号《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登记通知书》,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0,332万元人民币变更至 10,932万元人民币、并对发行人章程变更进行备案。同日,发行人取得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562925531T的《营业执照》。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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