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9:31:56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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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0995号
致: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成龙律师、夏丽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内蒙新华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内蒙新华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4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14点30分在如意大厦11
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8日的9:15-15:00。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65,19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55%。

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0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2、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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