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9:41:41 中财网
原标题:川金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4-026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俊发创业园C18栋6楼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686,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9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675,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9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4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6,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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