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002523):天桥起重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266号天桥起重研发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418,685,2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1,416,640,800股)的29.554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027,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1,416,640,800股)0.1431%。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志怡 经办律师: 吴慧 经办律师: 傅怡堃 签署日期: 2024年 5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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