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3008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3年 12月31日。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聚杰微纤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聚杰微纤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聚杰微纤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聚杰微纤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过程中,聚杰微纤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聚杰微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止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聚杰微纤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 张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机构公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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