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68822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2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先导”或“公司”)获准公开发行 40,68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4,753,600.00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金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成都先导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成都先导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总投资额及投资结构、实施期限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追加投资,并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期限,未实质性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保荐代表 原保荐代表人王洋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潘闽松先生自 2021年 6月 24日接替王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