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00210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7:11:36 中财网
原标题: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9日14:30,召
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
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9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人,代表股份914,789,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322%。本
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5人,代表股份 4,757,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0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表股份919,546,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12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股东大会议案关联股东回避情况
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
已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7,520,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6%;
反对 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453%;反对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31%;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16%。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07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0%;
反对 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43%;反对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31%;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426%。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07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0%;
反对 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43%;反对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31%;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426%。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5,85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2%;
反对 3,1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1%;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955%;反对3,17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28%;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16%。

5.《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89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98%;
反对 2,9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0%;弃权756,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588%;反对2,9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941%;弃权756,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471%。

6.《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07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0%;
反对 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6%;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43%;反对1,5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31%;弃权1,962,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426%。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7,768,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6%;
反对 1,25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101%;反对1,25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383%;弃权521,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16%。

8.《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16,07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0%;
反对 3,065,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弃权4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43%;反对3,06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608%;弃权40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49%。

上述第1-7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其中第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上述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 4-8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
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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