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持续督导意见特作如下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经过审慎核查并结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发表如下意见: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
万邦德制药的控股
股东万邦德集团及
实际控制人赵守
明、庄惠夫妇,一
致行动人惠邦投
资、富邦投资,交
易对方之万邦德集
团、惠邦投资、富
邦投资、赵守明、
庄惠 | 1、本公司/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
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
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
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万邦德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
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本公司/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
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
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4、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
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
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
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
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万邦德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江苏中茂、青
岛同印信、南京金
茂、太仓金茂、上
海沁朴、台州禧利、
台州国禹君安、扬
州经信、无锡金茂、
台州创新、周国旗、
杜焕达、夏延开、 | 1、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
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童慧红、张智华、
王国华、沈建新、
许颙良、王吉萍、
朱冬富、陈小兵 | 2、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不转让本人在万邦德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万邦德董事会,由万邦德董事会代本人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万邦德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万邦德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标的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已向万邦德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
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
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
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
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万邦德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万邦德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二)关于拥有的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 | | |
交易对方之万邦德
集团、惠邦投资、
富邦投资、赵守明、 | 1、本公司/本人保证已经依法对万邦德制药履行了实缴
出资义务,出资额缴纳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
定;本公司/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万邦德制药的股份,不存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庄惠 | 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企业作
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可
能导致本企业作为万邦德制药股东的主体资格存在任
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本公司/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份的
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为履行本次交易而将本公
司/本人所持有的万邦德制药股份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任何法律障碍。 | |
|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万邦德制
药的股权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且真实、有效,不存在
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委
托投票、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一致行动等类似安排
或协议;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
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
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
安排;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
者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者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
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上述股权登记至万
邦德名下。本公司/本人保证对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
法律问题或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万邦德造成的一切损失。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江苏中茂、青
岛同印信、南京金
茂、太仓金茂、上
海沁朴、台州禧利、
台州国禹君安、扬
州经信、无锡金茂、
台州创新、周国旗、
杜焕达、夏延开、
童慧红、张智华、
王国华、沈建新、
许颙良、王吉萍、
朱冬富、陈小兵 |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保证已经依法对万邦德制药履行
了实缴出资义务,出资额缴纳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
法的规定;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有万邦德制
药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
等违反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本人/本企
业作为万邦德制药股东的主体资格存在任何瑕疵或异
议的情形;本公司/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份的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权,为履行本次交易而将本公司/本人/本企
业所持有的万邦德制药股份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任何
法律障碍。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万
邦德制药的股权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且真实、有效,
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票、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一致行动等类
似安排或协议;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
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
承诺或安排;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
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者限制转让的未
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上述股权登
记至万邦德名下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保证对因违反上述
承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给万邦德造成的一切损失。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万邦德的股份,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及其一致
行动人惠邦投资、
富邦投资
交易对方之万邦德
集团、惠邦投资、
富邦投资、赵守明、
庄惠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转让。自前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本公司/本人无需向万
邦德履行补偿义务或本公司/本人对万邦德的补偿义务
已经履行完毕的,本公司/本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而获得并届时持有的万邦德股份全部解除锁定。 |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届满 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上
市公司股份。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3、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万邦德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人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
的万邦德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
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5、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本人
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万邦德发行的股份及本次交易
完成前所控制的万邦德的股份因万邦德发生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
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本公司/本人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万邦德对价股份
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
废补偿义务;如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
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
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江苏中茂、青
岛同印信、南京金
茂、太仓金茂、上
海沁朴、台州禧利、
台州国禹君安、扬
州经信、无锡金茂、
台州创新、周国旗、
杜焕达、夏延开、
童慧红、张智华、
王国华、沈建新、
许颙良、王吉萍、
朱冬富、陈小兵 | 1、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万邦德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 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万邦德新材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
万邦德新材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
前,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
份;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万邦德股份在
限售期届满后的减持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万邦德《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4、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本人/
本企业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万邦德发行的股份因万
邦德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
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
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
办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
要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或
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况。 |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惠
邦投资、富邦投资 |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除万邦德及
其控制的企业外)目前没有从事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
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控股等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任何形式经营任何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的
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在作为万邦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亦
不会从事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
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业务有直接
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在作为万邦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期间,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
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万邦德、万邦德制
药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
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万邦德,
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万邦德、
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若万邦德、万邦德制药及其
下属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4、本公司/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万邦德、万邦德制药及
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
或投资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或项目;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5、本公司/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
得的经营利润归万邦德所有。本公司/本人保证将赔偿万
邦德、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
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惠
邦投资、富邦投资 | 1、在作为万邦德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万邦德、万
邦德制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
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本公司/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在作为万邦德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
他与本公司/本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除万邦德及其控制
的企业外)与万邦德、万邦德制药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交易,避免资金占用,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
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及资
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
后不会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要求其为本公司/本人或
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示公
平的关联交易; | |
| 3、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的法
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
致万邦德、万邦德制药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六)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 |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
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
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
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
提供担保。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
聘任或解聘,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
公司上述人事任免;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
公司任职并仅在上市公司领薪;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
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和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承诺人及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能
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
资金使用调度;保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
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
权;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
营的能力;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
涉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 | 1、承诺人保证万邦德的资产独立完整,承诺人及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
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2、承诺人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万邦德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承诺人保证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影响万邦德劳动人事、薪
酬管理体系及万邦德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的独立性。
3、承诺人保证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一个银行账户,不违法干预万邦德的资金使用调度,
不干涉万邦德依法独立纳税。
4、承诺人保证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产
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除通过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
不干涉万邦德的业务活动,保证万邦德的业务独立于承
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诺的情况。 |
(七)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万邦德集
团及实际控制人赵
守明、庄惠夫妇;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惠邦投资、江
苏中茂、富邦投资、
青岛同印信、南京
金茂、太仓金茂、
上海沁朴、台州禧
利、台州国禹君安、
扬州经信、无锡金
茂、台州创新、周
国旗、杜焕达、夏
延开、童慧红、张
智华、王国华、沈
建新、许颙良、王
吉萍、朱冬富、陈
小兵 |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
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
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八)关于合法合规及承诺情况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惠邦投资、
富邦投资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也未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上市公司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或
者仲裁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处以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
行为。 | 诺的情况。 |
交易对方之九鼎投
资、江苏中茂、青
岛同印信、南京金
茂、太仓金茂、上
海沁朴、台州禧利、
台州国禹君安、扬
州经信、无锡金茂、
台州创新、周国旗、
杜焕达、夏延开、
童慧红、张智华、
王国华、沈建新、
许颙良、王吉萍、
朱冬富、陈小兵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
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诚
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监管处罚的情况。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
存在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之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处以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之情形,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4、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
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九)关于标的公司无处罚的承诺 | | |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万邦德集团及实际
控制人赵守明、庄
惠夫妇 | 1、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自 2016年 1月 1日以来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国税、地税、
土地、房屋管理、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劳
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消防、外汇、海关、道路
运输、交通管理、商务、邮政管理、航港管理、航空运
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
的情形,保证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自 2016年 1月 1
日至今未发生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无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对外担保。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4、如发生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因万邦德制药
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存在上述情形对其追缴、补缴、收取
相关税款或费用(含滞纳金)、处罚;或被有权机关追
究行政、刑事责任或提起诉讼、仲裁等情形,本公司/
本人将承担万邦德或万邦德制药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且本公司/本人保证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万邦德或万
邦德制药追偿,保证万邦德或万邦德制药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5、如万邦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因资质、资产权属瑕疵、
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导致其被主
管部门处罚、补缴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万邦
德制药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本
公司/本人保证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万邦德制药及其
下属公司追偿,保证万邦德制药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标的公司及其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1、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自 2015年 1月 1日以来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国税、地税、土
地、房屋管理、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劳动
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消防、外汇、海关、道路运
输、交通管理、商务、邮政管理、航港管理、航空运输、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情形,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自 2015年 1月 1日至今未
发生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案件,亦无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
|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对外担保。 | 该承诺在履行过程
中,不存在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