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00272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8:36:06 中财网
原标题:物产金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4-021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光良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587,87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675,97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11,90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金轮转债”)自2020年4月20日起开始转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11,669股。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司的总股本由 20,656.4695万股增至 20,657.6364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656.4695万元变更为20,657.6364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变更等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新的章程。

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56.4695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57.6364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6.4695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7.6364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 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满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的。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等。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 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新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周德芳律师和张豪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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