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00272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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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8:3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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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物产金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
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4-021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
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光良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587,87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675,97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11,90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金轮转债”)自2020年4月20日起开始转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11,669股。
因公司
可转债转股,公司的总股本由 20,656.4695万股增至 20,657.6364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656.4695万元变更为20,657.6364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
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变更等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新的章程。
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56.4695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57.6364万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6.4695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7.6364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
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满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
|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
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的。 |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等。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
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
表决情况:同意97,584,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09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新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58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1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90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73%。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周德芳律师和张豪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