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山煤国际(600546):山煤国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复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独立意见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复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煤国际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4】030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 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本着客观、公 平、公正的原则,经认真核实《监管工作函》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并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问题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请公司:(1)补充披露近三年公司与蒲县能源发 生各类型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交易 内容、合同金额、收入确认、收付款情况、期末欠款及对 应科目等,并结合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等,说明各项关联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结算是否异常,并与可比第三方进行 比较,说明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2)结合蒲县能源主营业务情况,说明上述交易 是否与其主营业务有关,交易量是否与其产能相匹配,相 关交易是否真实且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欠款是否实质构成 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实施该次收购的交易目的;(3)截至 2023年上半年末,公司针对蒲县能源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为 2.16亿元。请公司补充说明合并日前上述债务是否已清 偿。如否,进一步说明在收购中评估价值是否已充分考虑 相关款项的影响,收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利益。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蒲县能源开展的相关业 务真实,具备商业实质,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周边煤 炭市场情况,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不构成资金占 用。 公司本次收购控股股东关联方所持有的蒲县能源 100% 股权,是为了落实山西省国企改革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要求, 加快实施精煤战略,有效提升子公司豹子沟煤业的洗选能力。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收购评估涉及的相关材料,认 为评估机构选用的评估方法、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定价原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 司与蒲县能源之间经营性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情况,不会对 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请公司:(1)对比报告期各季度财务公司及外部 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日均流水及账户存取情况,并结 合资金管理计划和用途说明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 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问题(1)有关情况, 以及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相关协议条款,说明 存放资金是否存在收支限制,以及公司仅向集团财务公司 发生存款业务而不进行贷款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 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在财务公司以及外 部银行的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日均流水、账户存取情况,认 为公司在资金管理实施过程中充分遵循了制定的资金管理计 划,具备合规性、安全性,能够满足公司在不同业务发展阶 段的资金需求变化。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及资金使用、存 放需求,自主选择与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存款及申请贷款业务, 并且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使用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资金使 用无差异,可自由调度、自由支取,不存在任何使用受限的 情形。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开展各项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进行了信息披露,服务交易公平合理。 我们认真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认为公 司近年来盈利能力不断改善,同时持续优化融资结构和压降 有息负债,在财务公司未开展贷款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 资金需求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茂荀、吴秋生、薛建兰、赵利新 2024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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