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600468):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A座38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西区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9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4年 5月9日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24年 4月 1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 年4月3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633,49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40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8,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7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题为非表决事项。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5、6、7、 8、9、13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3,280,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656】%; 反对【1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88】%;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33,302,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691】%;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53】%;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3,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406】%; 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51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3022】%;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78】%;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30,327,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4995】%; 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949】%;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720,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1176】%;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8178】%;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6】%。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1,023,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800】%;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2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30,596,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19】%;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5】%;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989,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154】%;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9】%;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7】%。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1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33,33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46】%;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3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23】%;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977】%;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33,128,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416】%; 反对【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张世明、刘媛 2024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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