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100LOF (161812):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原标题:深证100LOF :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4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4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存续 ................................................................ 4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58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侧袋机制 ................................................................ 97 十九、风险揭示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11.《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9.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8.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4.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申购: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7.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8.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3、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8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先生,硕士研究生。2009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担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05日起至2019年09月26日兼任"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1月14日起至2018年04月02日兼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4月07日起兼任"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4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兼任"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6月28日起至2021年07月23日兼任"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8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06日起至2021年09月17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0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30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3日起至2022年02月23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5月13日起至2022年06月17日兼任"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7月29日起至2023年0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虚拟现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9月22日起至2023年0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9月28日起兼任"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9日起兼任"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0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27日起至2023年0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内地地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3月07日起至2023年09月08日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24日起兼任"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8月2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8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01日起兼任"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杨腾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9日起担任"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03月16日担任"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08月2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8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50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2,432.6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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