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831370):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4-043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5月 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5月 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红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松、姜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业绩激励的目标,双方于 2022年 2月 24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暄立公司”),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承诺,承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若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兵为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 然而,自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原告重庆暄立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达《业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北暄立公司2022年、2023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0,646,1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0,646,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年 5月 8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将积极推进诉讼进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渝 0112民初 152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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