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A (005870): 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鹏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5月08日 送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8)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作用,价格波动比标的资产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将面临如下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基差风险;4)保证金风险;5)信用风险;6)操作风险。 (10)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面临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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