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国泰 (510720):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红利国泰 :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5月15日 公告日期:2024年5月1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项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3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4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 2024年 4月 16日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国泰(扩位简称:红利国企 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720。 4、2024年 5月 8日基金份额总额:302,766,000.00份。 5、2024年 5月 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3元。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5月 15日。 8、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45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4年 4月 22日至 2024年 4月 25日公开发售。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年 4月 24日至 2024年 4月 25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4年 4月 22日至 2024年 4月 2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4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2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4年 4月 2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4年 4月 25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02,766,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2,766,000.00份;通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份;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共计65,143.49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24年 4月 30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2,766,00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年 4月 3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5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5月 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国泰(扩位简称:红利国企 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720。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2,766,000.00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年 5月 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70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8,097.6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年 5月 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6,27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1.9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6,491,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8.0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5月 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3、总经理:暂由董事长周向勇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4、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4917Y 8、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正式员工 404人,其中 80.45%(325人)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国华 咨询电话: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6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麻绎文,硕士研究生,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20年 6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助理量化研究员、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 8月起任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9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10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集成电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11月起兼任国泰上证科创板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兼任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年 11月 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家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公司拥有均衡全能且行业领先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谱系健全和买方投顾能力持续提升的财富管理业务、专业综合的交易和机构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大资管”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深入推进子公司一体化管理,确保公司资源效能最大化、客户服务综合化、业务发展规模化。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经营指标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年 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2、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4年 5月 8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5月8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年 5月 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农商行”公告自身或分支机构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循环发放贷款、信用证业务开展不审慎、办理融资租赁项下信用证开证前调查不尽职、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及信贷资金被挪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风险分类不准确、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票据业务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严、虚增存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警告、罚款、公开处罚。 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准确,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前调查不尽职、资金支付管理不严格、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购房贷款,消费贷款流入限制性领域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警告、罚款、公开处罚。 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内控管理失效,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瞒报案件信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严格审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警告、罚款、公开处罚。 重庆农商行下属分支机构因贷款“三查”不尽职;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川监管分局罚款处罚。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各项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