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002566):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8:20:44 中财网
原标题:益盛药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7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层 邮编:100007 th
5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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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7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上刊登了《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4:30在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 17-20 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135,087,5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7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029,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7%;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4,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36%;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2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31%;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522%;反对1,8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审议议案不存在关联交易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陈静怡



2024年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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