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30064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8:56:26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聚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5月1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20日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0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0日 13:30在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楼 208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曙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4,544,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19%。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44,51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5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8、1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张 辰

魏 薇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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