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000929):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兰 律意字(2024)第 001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299号报业大厦2、4层 1 电话:0931-2183866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5月10日下午 2:30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5月10日下午 2:30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做出 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185,766,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986,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315%,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8,054,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61%。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名, 为 2024年5月6日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41,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8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为 2024年5月6 日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4,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6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4年 4月18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做出 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185,766,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986,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315%,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8,054,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61%。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名, 为 2024年5月6日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41,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85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为 2024年5月6 日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4,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6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4年 4月18日发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提 案编码:1.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 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5%;弃权 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提 案编码:1.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 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5%;弃权 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0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 反对1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00%;反对 1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3.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 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0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 反对1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00%;反对 1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编码:3.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 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8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案编码:4.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 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8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案编码:5.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4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 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8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案编码:4.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 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80%;反对 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案编码:5.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4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 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6%;反对 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预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公司《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案编 码:6.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 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案编 码:7.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 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99.5506%;反对 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预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公司《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案编 码:6.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 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案编 码:7.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 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雁南路299号报业大厦2、4层 9 电话:0931-218386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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