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001202):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9:20:55 中财网
原标题:炬申股份: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河区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1500单元 中国·广州 二〇二四年五月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河区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1500单元 中国·广州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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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308
受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4、2024年5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557.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万股的67.7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万股的0.79%。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557.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万股的67.7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万股的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贺 伟 平
见证律师:赵华阳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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