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60380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9:25:45 中财网

原标题:志邦家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号财富广场 B座 15-16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4 01034
天律意 第 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志邦家居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卢贤榕、梁爽(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志邦家居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3年 7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已表
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新增的简称、释义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
《2023年年度报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核字[2024]001047号的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24]0011003482号 的《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23年度内控审计报 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的大华内字 [2024]001100012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
期内。

2024 5 5
(二)发行人于 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万元(含 7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67,000.00 67,000.00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
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70,000.00万元70,000.00
(含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清远智能生产基地(一二期)建设项目60,984.8041,616.88
2数字化升级项目9,660.378,383.12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90,645.1770,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调整后:
“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67,000.00万元(含 6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清远智能生产基地(一二期)建设项目60,984.8041,616.88
2数字化升级项目9,660.378,383.12
3补充流动资金17,000.0017,000.00
合 计87,645.1767,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审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有效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并持续交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具体的转换办法,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202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内部管理制度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2023 2021 2022
、根据《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年度、 年
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46,010.38 49,758.29 54,813.72
分别为 万元、 万元和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如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经核查,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或“(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公司章程》《202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2023 2021 2022
、根据《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年度、 年
2023
度、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6,010.38万元、49,758.29万元和 54,813.72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2023 2023
、根据《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 年年
度报告》,截至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51.10% 50.17% 48.52%
率分别为 、 、 ,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496,020,769.67元、765,938,956.91元和 756,402,281.12元。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2023年度的归46,010.38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万元、
49,758.29 54,813.72 2021-2023
万元和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发行人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9.26%、18.46%、17.67%,平均不低于 6%,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公示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 2023 2023
()根据《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或“(二)违反《证券
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等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建设“清远智能生产基地(一二期)建设项目”、“数字化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研发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因此,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同时,发行人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由志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志邦有限的各项资产由发行人依法承
继,保证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任免符合法定程序,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方。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在银行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了国内零售事业部、国内工程事业部、海外事业部、研发平台、供应链平台、制造平台、客服与品控平台、品牌市场中心、财经平台、人力资源平台、数字化平台、证券部、总务后勤中心、基建部、投资部、法务部、审计部等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

2、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场所,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办
公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2024 3 31
册》并经核查,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
例为:

序 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额 (股)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 (股)持有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 (股)
1孙志勇91,063,24820.86091,063,248
2许帮顺88,411,68020.25088,411,680
3蒯正东10,501,5692.41010,501,569
4孙家兵10,155,4812.33010,155,481
5中国工商银行-广 发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9,837,7672.2509,837,767
6全国社保基金四一 三组合7,486,4481.7107,486,448
7安徽谨志6,832,4381.5706,832,438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瑞轩三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5,624,0211.2905,624,021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4,737,7811.0904,737,781
10安徽谨兴4,368,0001.0004,368,0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志勇、许帮顺,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2023 8 28
根据公司于 年 月 日公告的《关于大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
告》、相应质押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票质押信息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因个人3.28%
资金需要设置股份质押,共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质押股份数量(万 股)质权人名称质押占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孙志勇477.00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5.241.09
许帮顺953.00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10.782.18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上述股权质押已出具说明,上述股份质押不存在投向以下项目的情况:(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3 4
购;()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房地产投资;(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经核查,除上述质押情况之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其他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地板制造;地板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楼梯制造;楼梯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加工;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卫生洁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燃气器具生产;电子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音响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已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认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资质和认证情况如下:
1 /
()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回执

序 号持证主体资质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
1志邦定制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340121MA2P194N7H003 Z2023年10月 26日-2028年 10月25日-
2合肥志邦家居 有限公司(润 河路厂)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3401215872163524003 Y2023年01月 03日-2028年 01月02日-
3合肥志邦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3401215872163524004 Y2023年01月 03日-2028年 01月02日-
4志邦家居排污许可证91340100772816763N001 T2022年12月 18日-2027年 12月17日合肥市生态 环境局
5志邦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荷塘 路厂排污许可证91340100772816763N001 Q2022年12月 18日-2027年 12月17日合肥市生态 环境局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序号持证主体证书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颁发单位
1志邦家居GR202334005 7172023年11月30日三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合肥志邦GR202134003 0542021年9月18日三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3志邦定制GR202234003 7682022年10月18日三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3)进出口业务资质

序号持证主体资质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1志邦家居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3401960506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肥海关2018年8月15日
2合肥志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3401963669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肥海关2015年12月25日
序号持证主体资质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3志邦贸易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34019639B9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2021年5月20日
(4)认证证书

序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主体
1志邦家居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0121E33986R4L/34002023年10月 18日-2024 年10月14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2志邦家居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00121S32998R4L/34002023年10月 19日-2024 年10月13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3志邦家居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0121Q39375R4L/34002023年10月 13日-2024 年9月20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4志邦定制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0121Q39375R4M-2/34002023年10月 13日-2024 年9月20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5合肥志邦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0121E33986R4M-1/34002021年9月 24日至2024 年10月14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6合肥志邦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00121S32998R4M-1/34002021年9月 24日至2024 年10月13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7合肥志邦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0121Q39375R4M-1/34002023年10月 13日至2024 年9月20日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8志邦家居FSC森林认证证 书SGSHK-COC-3210972022年4月 24日至2027 年4月23日香港通用 检测认证 有限公司
9志邦家居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00224IPMS0029ROM2024年2月5 日至2027年 2月4日方圆标志 认证集团 有限公司
10志邦家居诚信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56023EI00002R0M2023年12月 5日至2026 年12月4日中科天汉 认证中心
11志邦家居售后服务认证 证书56023SC00012R0M2023年9月 25日至2026 年9月24日中科天汉 认证中心 有限公司
12志邦家居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00223EN0453R0M2023年6月 15日至2026方圆标志 认证集团
    年6月14日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1
人新增境外控股子公司 家(二级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DEZHI INDUSTRY CO.,LTD
成立日期2024年4月23日
注册地址泰国
注册资本5,000万泰铢
股权结构ZBOMS持股8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公司上述境外投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备案、审批等程序,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境外投资行为DEZHI
已经取得注册地的核准注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INDUSTRY CO.,LTD尚未开展业务。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整体厨柜、定制衣柜等定制家具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863,768,837.42元、5,067,209,765.40 5,753,028,110.04
元和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4.39%、94.03%和 94.06%,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36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列示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志勇、许帮顺。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体。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位
1孙志勇董事长
2许帮顺董事、总经理(总裁)
3孙玲玲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
4石磊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
5夏大庆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
6纵飞董事
7张京跃独立董事
8鲁昌华独立董事
9王文兵独立董事
10李玉贵监事会主席
11蒯正刚监事
12耿雪峰职工监事
13吴俊涛副总经理(副总裁)
14王国金副总经理(副总裁)
15刘柱财务总监
16孙娟董事会秘书
4 1-3
、由上述第 项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同为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发行人子公司外)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公司关系
1安徽谨志实控人孙志勇持股45.5%
2安徽谨兴实控人许帮顺持股48.33%
5、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同为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第 1-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同为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公司子公司外)均为发行人关联方。

6、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六:发行1
人拥有的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新增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股
权”。

7、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已披露关联方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12
实施后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主要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交易
1浙江喜尔康发行人子公司昱志晟邦投资持有1.46%的股份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并经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IJFA厨柜商品等销售2,426.481,449.071,923.59
合计2,426.481,449.071,923.59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浙江喜尔康智能马桶等采购796.75409.84194.14
安徽林志家具产品等采购3,753.271,397.08-
六安东霖刨花板等采购2,160.267,432.9510,296.87
合计6,710.289,239.8610,491.01 
(3)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租赁资产种类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孙志勇、许帮顺租赁房屋-6.176.17
安徽谨志租赁房屋0.420.220.22
安徽谨兴租赁房屋0.420.110.11
合计0.846.506.50 
(4)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①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期间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拆入本期归还期末金额
2022年度六安东霖-1,000.001,000.00-
②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期间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拆出本期收回期末金额
2022年度六安东霖-1,000.001,000.00-
2022年度(注) IJFA72.50-72.50-
2021年度     
  217.50-145.0072.50
注:公司拆借给 IJFA及其归还的均为澳元,系报告期内归还,非新增。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20.25713.19714.81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科目名称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IJFA应收账款157.87496.92466.48
 其他非流动资产--72.50
六安东霖预付账款19.78--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科目名称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IJFA预收账款12.37--
浙江喜尔康应付账款174.65119.2914.79
 其他应付款2.002.002.00
安徽林志应付账款576.84280.16-
六安东霖应付账款21.08378.23686.68
注:公司与六安东霖、安徽林志、浙江喜尔康的交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不
认定其为关联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会对其独立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同业竞争情况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勇、许帮顺及其控制的除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为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和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产未发生变化。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2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商标专用权 28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商标注册号类别到期日期取得方式
1志邦家居 7273065972033-12-27原始取得
2志邦家居 7226215682033-12-13原始取得
3志邦家居 72262146182033-12-13原始取得
4志邦家居 72259386122033-12-13原始取得
5志邦家居 72259379242033-12-13原始取得
6志邦家居 72257763202033-12-13原始取得
7志邦家居 72247733182033-12-13原始取得
8志邦家居 72247501242033-12-20原始取得
9志邦家居 7224155882033-12-13原始取得
10志邦家居 72241185122033-12-13原始取得
11志邦家居 72237878202033-12-13原始取得
12志邦家居 69776881172033-09-20原始取得
13志邦家居 68557022282033-11-20原始取得
14志邦家居 67922162212033-09-13原始取得
15志邦家居 67917569202033-11-20原始取得
16志邦家居 67912652212033-11-20原始取得
17志邦家居 67903036192033-09-13原始取得
18志邦家居 67899939202033-11-20原始取得
19志邦家居 67885210212033-09-20原始取得
20志邦家居 67880030352033-11-20原始取得
21志邦家居 67873647212033-11-20原始取得
22志邦家居 6781166672033-09-13原始取得
23志邦家居 67806589212033-09-13原始取得
24志邦家居 67806576372033-09-13原始取得
25志邦家居 67804119352033-11-13原始取得
26志邦家居 6780383782033-09-13原始取得
27志邦家居 67803809112033-09-13原始取得
28志邦家居 67797238102033-09-06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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