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872895):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年5月9日 生效日期:2024年5月9日 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44.76万元修正为336.28万元,差异幅度为37.39%。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财务数据错报 因安全生产费计提有误,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14.45万元,调整比例为5.8%;对2023年三季报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14.45万元,调整比例为2.41%。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但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财务数据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月 4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第 6.2.4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孟家毅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景建群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张利萍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 11.3 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孟家毅、景建群、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违规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同时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8号)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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