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东方锆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拉孜?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8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的委托,指派郭佳、杨雪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 2024年 4月 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6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217,002,568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28.00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37人,代表股份数 3,316,600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0.428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400,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1%;反对9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 9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2%;弃权800股。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9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反对 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4%;弃权800股。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9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反对 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4%;弃权800股。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400,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1%;反对9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 9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2%;弃权800股。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9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反对 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4%;弃权800股。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437,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7%;反对88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9%;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6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53%;反对 8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9%;弃权800股。 7、《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699,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9%;反对6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8%;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34%;反对 6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8%;弃权800股。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52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79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52%;反对 7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8%;弃权0股。 9、《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3,48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8%;反对9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82%;反对 9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1%;弃权800股。 关联股东冯立明、乔竹青、黄超华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9%;反对9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82%;反对 9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1%;弃权800股。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9%;反对93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1%;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82%;反对 9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18%;弃权0股。 12、《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9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反对 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4%;弃权800股。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9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反对 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4%;弃权800股。 1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38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9%;反对9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7%;弃权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82%;反对 9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1%;弃权8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杨雪莹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