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4-19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5月 10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号成都市兴 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5人,代表股 份 1,781,647,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8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人,代表股份 1,261,369,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57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人,代表股份 520,277,82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429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65,704,41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763,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63,940,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2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53,4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36,2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53,4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36,2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75,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14,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81,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8,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610,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36,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1,544,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102,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60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 1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龚潇、向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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