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是科技(301218)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云洁 | 联系电话:021-55518391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钟铁锋 | 联系电话:021-55518388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钟铁锋、陈钧、梁磊 |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 |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 4月 22日至 2024年 4月 24日 |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章程、各项制度、三会召开的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现场查看
了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场地、办公机构等;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访谈。 |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是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是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是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是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是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 | | 不适用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是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二)内部控制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内审部募集资金审计的工作底稿和内部审计等各项内控制度;对内审
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是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 | 是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是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 | 是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是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是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是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
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是 | | |
(三)信息披露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披露的公告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相
关资料,对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进行了访谈。 |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是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是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是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是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有关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了重点核查,对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访谈。 |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是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不适用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是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情形 | 是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等,并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进行了访谈。
注:根据公司 2022 年 9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
主体的议案》,项目实施地址发生变化,实施地址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需对新购置的土地进行建设,整体工程建设尚需要一定周期,
导致项目实施周期比预计有所延长。同时,由于受到 2022 年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募投项
目的工程推进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整体不及预期。根据公司 2023 年 6 月 1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其中“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是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是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
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是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注
是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业绩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并将公司业绩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现
场查看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访谈。 |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否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不适用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是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和股东承诺表,并将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一对比,对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等进行了访谈。 |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和定期报告;查阅了公司大额资金往来明细,并进
行了抽查,检查其原始凭证;查阅了重大合同等。对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进行了访谈。 |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是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不适用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是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险 | 是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求予以整改 | | | 不适用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先生于 2024年 1月 19日被东阳市监察委员
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公司在知悉叶建标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年 3月 15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就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2024年 3月 22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出具《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年 3月 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
了《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38号)。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
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的时效
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
者利益。
公司后于 2024年 4月 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