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300845):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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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0日下午 15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乐观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日上午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 5月 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0,271,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860%。 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326,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67%。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3,595,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12%;反对 2,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8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8,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02%;反对 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9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3,598,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92%;反对 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万 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刘可欣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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