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300552):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20:26:21 中财网
原标题:万集科技: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240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3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3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翟军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767,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79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9,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7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167,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6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4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9,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7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翟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高鑫、刘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96,7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孙雨林
______________
逄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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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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