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微(30078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胜微”、“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12月 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金公司原已委派章志皓先生、李天怡先生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1年 9月,因李天怡先生个人原因离开中金公司,中金公司委派张林冀先生接替李天怡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2023年 4月,因章志皓先生工作调整,中金公司委派辛意女士接替章志皓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98元,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林冀 辛 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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