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亚精工(30097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0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文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 5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 5月 1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26,078,950股,占公司总股本 84,000,000股的 31.04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股份 2,8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6人,代表公司股份 28,931,450股,占公司总股本 84,000,000股的 34.442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11人,代表公司股份 4,82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19%。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1.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2.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4.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9以特别决议审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2名,分别为刘静林、陈义,监票人 2名,分别为吴华涛、冯玫。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00《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00《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1.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3.0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4.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陈 媛: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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