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30020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21:16:01 中财网
原标题:海伦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4-03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19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高鹏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年 5月 7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40,921,51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52,677,91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988,243,607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72,94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61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52,882,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5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69,53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1556%。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 5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3,40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4635%。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3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11%;反对3,587,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4%;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3,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861%;反对3,58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3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3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11%;反对3,587,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4%;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3,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861%;反对3,58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3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96%;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5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同意 49,142,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71%;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2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96%;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5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42,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71%;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2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204,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64%;反对2,61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90%;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43,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03%;反对2,61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5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42,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71%;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2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96%;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5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42,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71%;反对3,61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2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083,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290%;反对4,693,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6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67,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945%;反对4,693,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6%;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045,404股。

提案9.00 《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20,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61%;反对4,50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9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25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575%;反对4,501,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25%;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805,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36%;反对4,017,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1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4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36%;反对4,017,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65%;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1.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6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89%;反对4,057,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65%;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03,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977%;反对4,057,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2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33,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75%;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7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87%;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1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3.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33,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75%;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7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87%;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1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33,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75%;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9%;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7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387%;反对4,088,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13%;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5.00 《关于延长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87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121%;反对10,06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5%;弃权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960%;反对10,06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901%;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40,890,173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6.00 《关于豁免股东增持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295,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439%;反对10,069,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969%;弃权1,54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91,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289%;反对10,069,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12%;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9%。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93,032,74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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