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青城Y1 (16350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00:02:29 中财网
原标题:20青城Y1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简称:19青城G1 债券代码:155761.SH 19青城G2 155806.SH 20青城G1 163123.SH 20青城G2 163199.SH 20青城G3 163385.SH 20青城G4 163386.SH 20青城Y1 163503.SH 20青城01 175242.SH 20青城02 175243.SH 20青城03 175301.SH 20青城04 175302.SH 20青城05 149320.SZ 20青城06 149321.SZ 21青城02 149390.SZ 21青城06 149555.SZ 21青城07 149581.SZ 21青城08 149582.SZ 21青城09 149647.SZ 21青城10 149648.SZ 21青城11 149737.SZ 23青城10 240210.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零二四年五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其中涉及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根据发行人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具体原因如下:
本次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资产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持有的矿权资产,具体包括:PT.CISResources(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中加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S煤矿”)和PT.TransonAlamJay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帝汶锰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ya锰矿”),以及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金控股”)并购青岛中程形成的矿产评估增值和商誉。发行人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对上述矿权可能存在全额转销并终止确认的风险进行了披露。

(1)CIS煤矿
青岛中程对CIS矿权被撤销以及Jaya锰矿未续期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对两个矿权是否能够获得恢复进行了法律分析。2023年律师在尽调中发现,CIS煤矿采矿权证因2017年中加里曼丹省长撤销决定书(No.188.44/626/2017)登记受限。鉴于矿权撤销与否事关重大,青岛中程获知上述信息后,本着谨慎原则,于2023年12月、2024年1月分别致函向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及中加里曼丹省政府确认上述撤销决定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青岛中程于2024年1月收到中加里曼丹省政府的回函,确认2017年中加里曼丹省长撤销决定书(No.188.44/626/2017)是真实合法的,CIS煤矿由于存在矿区重叠,采矿权证于2017年被撤销。2024年1月29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公司矿权存在转销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详细说明了公司对CIS矿权的调查经过、矿权核销的风险及公司未来拟采取的措施。2024年,青岛中程聘请XLTLawOffice律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意见,青岛中程无法再向国家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印度尼西亚1986年第5号国家行政法院法第55条,只能在收到或宣布国家行政实体或官员的法令之日起九十天内提起诉讼。在国家行政法院做出具有永久性法律效力并满足KepMenESDM297/2023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撤销申请。截至目前,青岛中程尚未向国家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CIS煤矿账面原值为30,712.50万元,净值30,023.44万元,在2019年6月30日子公司城金控股将青岛中程纳入合并时的评估增值额为108,439.73万元。

鉴于CIS公司所拥有的IUP已在2017年被撤销,该矿权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需将该资产账面净值及评估增值按照事项实际发生时间予以转销。

(2)Jaya锰矿
青岛中程于2015年9月签订收购CV.AlamJaya锰矿公司股权的协议,收购后CV.AlamJaya的合伙人将其在CV.AlamJaya的全部份额及CV.AlamJaya的全部业务转入PT.TransonAlamJaya。但Jaya锰矿的IUP仍在CV.AlamJaya名下,签发日期为2011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根据印尼2020年第7号印尼能矿部长条例第45条:金属矿产需在生产采矿权证有效期到期前1年提交延期申请;锰矿IUP中规定需在到期日前,提前2年提交延期申请。目前,Jaya锰矿未收到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书面延期回复,且经青岛中程综合判断,Jaya锰矿已无延期的可能。

Jaya锰矿账面原值为946.92万元,净值为946.92万元。鉴于Jaya锰矿已于2021年到期,且已无延期的可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需将该资产账面净值按照事项实际发生时间予以转销。

(3)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二十四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基于青岛中程上述CIS煤矿、Jaya锰矿的损失,城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城金控股作为青岛中程公司股东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青岛中程形成的商誉重新测算并追溯调整计提减值准备。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针对上述会计差错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

单位:元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 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
CIS煤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无形资产-1,384,631,678.87
CIS煤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271,099,315.41
CIS煤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未分配利润-1,843,669,700.00
CIS煤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商誉-1,509,609,990.96
Jaya锰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无形资产-9,469,212.00
Jaya锰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未分配利润-2,840,763.59
CIS煤矿转销、Jaya锰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少数股东权益-776,555,589.43
CIS煤矿转销、Jaya锰矿转销董事会决议通过资本公积-9,545,513.40
三、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和青岛中程提供的信息,由于青岛中程自2015年至今未对上述两处矿产进行开采及销售,因此相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华泰联合证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和发行人的后续安排,并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以上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获悉相关事项之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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