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00280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2:0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6号)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22,112,44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 42.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9,999,994.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186,412.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25,813,581.7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3-00018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2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简称丰元股份
A股证券代码002805.SZ
上市时间2016年7月7日
法定代表人赵晓萌
注册资本28,006.250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1227号
办公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玉山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丰元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
7、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综合考虑外部宏观环境及行业变化等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5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

保荐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二)业绩下滑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1)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调整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整体毛利率下降;(2)公司2023年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和逾期信用损失等事项也对2023年度业绩构成较大影响。

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行业经营环境整体发生变化,公司业绩变动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一致。保荐机构密切关注锂电池正极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动趋势,并已提请公司注意行业经营环境变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

除上述事项以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仓 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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