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30126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2:20:27 中财网
原标题:恒工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 恒工精密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艳伟联系电话:010-60838342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云涛联系电话:010-6083834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1、关于公司董事杨雨轩亲属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杨雨轩的直系亲属杨春晖于2024年2 月29日、3月4日,合计买入1,700股恒工精密 股票,金额合计74,856.00元;3月4日、5日, 合计卖出1,700股恒工精密股票,金额合计 76,399.00元。杨春晖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 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短线交易。杨春晖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 益为人民币1,543.00元,已于2024年3月6日全 额上缴给公司。2024年4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就上述事项向杨雨轩发出监管函;2024年4 月17日,河北证监局就上述事项向杨雨轩发出 警示函。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持续开展董监高培训,确 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2、关于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中存在产品期限超
 过12个月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规 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的单个 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 保荐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中,存在投资期限为3年期的大额存 单,该存单可提前支取,可对外转让。 保荐人提示,公司在上述可转让大额存单投资 期满12个月之前,将大额存单对外转让,确保 投资期限不存在违反《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情 形。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向培训对象介绍了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职责、内 幕交易、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并辅以案例说明的形式,加深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 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 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的 建立和执 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 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 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际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不适用
控制人变 动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5.募集资 金存放及 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 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不适用
6.关联交 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 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不适用
8.购买、 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 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 业务类 别重要 事项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财务资助等相 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 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不适用
(包括 对外投 资、风 险投 资、委 托理 财、财 务 资 助、套 期保值 等)面存在重大问题。 
10.发 行人或 者其聘 请的证 券服务 机构配 合保荐 工作的 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报告及相关资料。不适用
11.其他 (包括经 营环境、 业务发 展、财务 状况、管 理状况、 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不适用
5.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7.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 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 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 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 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 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 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 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 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 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 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 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 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 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 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 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 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 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薛艳伟

年 月 日
宋云涛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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