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300472):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6:20:48 中财网
原标题:新元科技: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或“本机构”)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3年 12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宏信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保荐代表人:逄伟、杨锋
项目联系人:逄伟
电话: 010-56088908
传真: 010-5608890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72
注册资本: 273,566,371.00 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业胜
联系人:秦璐、成笠萌
联系电话: 010-881212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 3月 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 09月 27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2号)核准,公司已向周付一、张鹏伟、陈道清、李薇、杭州晓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深壕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晟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共 8家定向发行合计 59,628,202股(以下称“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65,099,975.6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 9,800,000.00元(此处为含税金额),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455,299,975.60元,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 1,400,000.00元的其他发行费用(此处为含税金额,包括验资费 250,000.00元、律师费 1,000,000.00元以及信息披露费 150,000.00元),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人民币 633,962.2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533,937.8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59,628,2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394,905,735.86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 2月 26日出具容诚验字[2021]100Z0005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新元科技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 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新元科技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新元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新元科技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新元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新元科技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元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事宜
“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项目原计划分两期建设,原建设期为2年,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议案》,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环境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审慎投资、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

保荐机构针对以上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复核,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元科技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本项目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逄 伟 杨 锋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吴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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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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