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300778):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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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6:25: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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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城市:2023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 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城市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行健 | 联系电话:0755-2586971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 芒 | 联系电话:0755-2586990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每月对账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受行业宏观因素等的综合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以及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国土空间规
划与土地统筹业务中心项目”“智慧城市感知系
统设计中心项目”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
项目”涉及的项目施工、设备采购进度等受制约,
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放缓。鉴于此,
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可
使用状态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通过审阅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情况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通过审阅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董事会召开情
况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通过审阅会议文件了解公司监事会召开情
况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1、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放缓:“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统筹业务中心
项目”“智慧城市感知系统设计中心项目”及“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涉及的项目施工、设
备采购进度等受制约,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
划有所放缓。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
投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延长至 2025年 4
月 30日。2、公司 2023年度经营业绩下滑: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229.94万元,较去年
同期减少 37.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5,236.2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154.03万元。
2023年度我国宏观经济复苏进程温和而缓慢,地
方政府财政支出继续收紧,房地产行业持续深度
调整,经济强预期随季度逐期转弱,直至年末微
观主体信心仍然偏弱,外部环境复杂且严峻,不
确定性增多;行业内传统设计业务竞争更为激
烈,项目在承接、推动、竣工及结算速度均明显
放缓,企业承受的经营压力日益增加;前述因素
综合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滑。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对政策和市场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优化和调整业务布局,增强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3、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将在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坚持谨慎投资原
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会影响
公司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运作。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4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22年度跟踪报告;2、2023年半年度跟踪
报告;3、2023年度培训情况报告;4、2022年
度可转债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 1月 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管
理、减持新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 “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放缓 | 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
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可
使用状态的期限延长至
2025年 4月 30日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一、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的承诺:
1、本公司或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或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
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或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
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5%。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
除息处理)。
6、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方
可减持公司股份。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二、持股 5%以上股东:云南望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远
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在所持公司股票锁
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5%。
4、本公司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
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 | | 三、公司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
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
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
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四、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
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公司将督促
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保护投资者利
益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通过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
的全部新股。 | | |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
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八、公司关于填补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
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归属于非本公司的
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九、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
公司或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十、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 正常履
行中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 不适用 | 情况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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