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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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7:5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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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博脑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博脑科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陆胤 | 联系电话:010-60837513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 联系电话:010-6083311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三博脑科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
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
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自上市日 | | (2023年5月5日)起至报告期末共查询8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
披露,本次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
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
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
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
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
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 | 不适用 |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
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
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
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
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
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保护公司利益不 | 不适用 | 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凭证、募
集资金明细、相关制度等资料。 | | 11.其他(包括
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
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
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 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 关于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若涉
及补缴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 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 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后 12个月公司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财
务资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
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
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
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
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
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
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
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
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
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 | |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
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
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
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
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
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
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
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
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
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
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
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
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
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 | |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
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
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
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
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
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
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
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 | | 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
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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