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000595):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8:30:57 中财网
原标题:宝塔实业: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4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13日(星期
一)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5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 9:15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号 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40,551,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387,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164,1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人,代表股份
6,551,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7,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6,16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
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1:《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2023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9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2912%;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9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1376%;弃权 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3%。

议案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5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9%;反对 9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2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654%;反对 9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1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9,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5.4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71%;反对 1,0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9%;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7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540%;反对 1,0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5.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5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9%;反对 9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2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654%;反对 9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1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获得通过。其中,第八项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
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该议案
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兴龙、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
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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