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光精密(4305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8:55:57 中财网
原标题:丰光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0年 6月 22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180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00万股,并于 2020年 12月 28日起在精选层挂牌,于 2021年 11月 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光精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中信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牛振松、张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30510.BJ
注册资本131,581,378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2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 号
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 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实际控制人李军
联系人吕冬梅
联系电话0532-872735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2020年 12月 2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 11月 1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作为丰光精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挂牌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终结。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