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3010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9:16:15 中财网
原标题:嘉益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5月 13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朱中萍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8,567,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9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99,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2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9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公司独立董事张昕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已履行请假程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8,56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4,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该议案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8,56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4,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该议案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8,56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4,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该议案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张小英律师、刘欢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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