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德龙激光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4-036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 3月 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号),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84.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85.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603.1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381.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26,381.9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4月 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9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2年 4月 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 1月 18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贝林激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增设的三个专户,公司与签约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及公司、贝林激光与签约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共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240078801900000258,截至 2024年 4月 26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云帆、仇浩瀚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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