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30093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20:15:22 中财网
原标题:通用电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24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人,代表股份 141,833,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15人,代表股份 133,263,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8,57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人,代表股份
16,014,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7,44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 9人,代表股份 8,57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8人,授权委托1人。公司独立董
事顾秦华因另有事务未能出席,已委托独立董事郑长虹代为出席、代为向股东大会述职并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
相关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
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76%;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尹金根、张建林、孙峰、孙建平、顾月江、李彪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125,819,05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8.审议通过《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4%;反对 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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