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30119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92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2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4,926,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4,9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2%。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世斌先生、姜雪女士、何华强先生、蒋在春先生、杨长生先生5人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具体情况如下: 7.1《提名王世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2《提名姜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3《提名蒋在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4《提名何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5《提名杨长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烈先生、孙洁先生、许霞女士3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具体情况如下: 8.1《提名沈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2《提名孙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3《提名许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叶金星先生、梁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宝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如下: 9.1《提名叶金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2《提名梁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7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珊、褚思宇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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