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30116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C楼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荣飞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1,301,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1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210,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54,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63,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9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50,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3,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65%;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2.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3.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4.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5.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7.00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年度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8.00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9.00 关于确认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关联股东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李前进、严华、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提案 10.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4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3%;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强、孙佳 3、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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