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30016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21:06:09 中财网
原标题:*ST迪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8-9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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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8-9号

致: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迪威迅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 7月 12日,迪威迅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实施 2021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2.2022年 5月 5日,迪威迅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基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向 9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4年 5月 10日,迪威迅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时间
《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说明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年 5月 5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5月 20日,即前述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于 2024年 5月 19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永信会审证字[2024]第 0004号”“深永信会审证字[2023]第 0002号”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1)第 01610233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http://wenshu.court.gov.cn)、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站(https://www.12309.gov.cn)、“百度”(https://www.podms.com)(查询日:2024年 5月 10日),截至查询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 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9名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 核年度为 2021-2022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 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考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 以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 为 458,498,848.15元, 以 2020年公司营业收 入 252,089,287.48元为 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 81.88%,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9名 

序 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的考 的限制性股票 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若各年度公司 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由公司回结果 除限A 为 比例B C 、、 体如下D E 、 五,其对应 E 0% 当年实际 人层面可 分限制性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A B 100% 或 ,满足 解除 限售条件
  ABCD  
  100%80%60%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截至查询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截至查询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颜一然


2024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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