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83097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4-044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4号 收到日期:2024年 5月 11日 生效日期:2024年 5月 6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2024年 2月 26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3.47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44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44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2、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7%,调减净利润1,357.1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92.53%;2023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9,239.6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2.41%,调减净利润4,303.67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 203.71%;2023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 32,185.0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6.73%,调减净利润 3,660.63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144.38%。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洪、总经理林桂燕、财务总监姚文轩、董事会秘书鱼海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4号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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