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30131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18:40:49 中财网
原标题:唯特偶: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14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号唯特偶工业园行政楼 8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640,000股的 54.4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股的54.4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股的 0.000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640,000股的 0.0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股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股的 0.000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峻珲、付晶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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